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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粮鹅标准
1、范围
本生产操作规程规定了原味农产品肉鹅生产所要求的品种选择、饲养条件、营养需要、饲养管理、疫病防治、粪便无害化处理等肉鹅生产操作规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8830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GB 8832 复合预混合饲料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 17823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4 无公害食品 禽肉及禽副产品
NY 5295 无公害食品 产地环境评价准则
3、原味鹅的产品标准
鹅的产品质量标准应符合NY5034的要求。
4、品种选择
选用扬州大白鹅;黑鬃鹅;郎德鹅;白罗曼。
5、一般要求
5.1饲养场的选址及设施要求。
5.1.1 饲养场选址应按照GB/T 17824.1和GB/T 17824.4的规定,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兽医防疫要求、交通便利,水、供应可靠,并远离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500米以上。场区布局合理,场内的饲养区、生活区布置在场区的上风、干燥处,兽医室、产房、隔离病房、贮粪池和污水处理池应布置在场区下风、较低处。
5.1.2 肉鹅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 5749要求。
5.1.3 设有粪尿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应符合GB 7959的规定,排放出的水必须符合DB31/T 191的有关规定。
5.1.4 肉鹅场的设备应符合GB/T 17824.3的有关规定,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消毒更衣室、兽医室、资料室、药房等,并配备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
5.2 饲养场的防疫要求
5.2.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落实兽医防疫措施。
5.2.1.1 建立兽医防疫卫生规划和各部门的防疫卫生岗位制度责任制,建立有一定诊断和治疗条件的兽医室,建立健全免疫接种,诊断和病死剖检记录:
(a)建立防疫、检疫、消毒、驱虫工作计划;
(b)定期检查饮水、饲料、贮运、鹅场环境卫生,是否符合卫生防疫、消毒卫生的要求。
(c)建立疫苗领用、保管、免疫注射、消毒检疫、抗体、监测、疾病治疗、淘汰、剖检等各种业务档案。
5.2.2 建立免疫接种、抗体临测、疾病诊治、检疫、消毒、疫苗和药品进货、保管、使用以及病死鹅剖检、无害化处理的记录档案。记录应保持完整、整洁,并有操作人员及审核人签名。
5.2.3 制定灭鼠、灭蚊、灭蝇措施。禁止其它畜、禽、犬、猫等动物进入场内。
5.2.4 本场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应立即向兽医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受兽医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尽快控制、扑灭疫情,病鹅鸡按GB 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2.5 饲养场应按照GB 16549的规定,接受兽医防疫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对鹅群的疫病监察。按0.5%—1%鹅群采样,着重监测鹅疫。
5.2.6肉鹅出场,必须经过所在地兽医部门的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并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5.2.7 外来人员进入场内应遵守本场一切防疫制度。疫病流行期间,严禁外来人员进入。
6、营养标准
6.1 饲料卫生标准应符合GB 13078的要求,不得含有霉变和超量的有害物质和微生物。
7、饲养管理要求
7.1 肉鹅饲养管理
7.1.1 棚舍消毒:棚舍彻底清洗消毒,用消毒灵1:400喷雾消毒。
7.1.2 饲养:自行配料,一吨玉米,70kg豆粕,50kg预混饲料
7.1.3 环境卫生工作:每天及时做好林地卫生工作,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注意保温。
8、疾病防治
8.1 疫病控制
根据疫病控制目标,制定相应的控制疫病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8.1.1 免疫
8.1.1.1 根据本场实际情况,确定免疫接种内容、方法和适宜的免疫程序。经过免疫的鹅群应详细记录、标记,并仔细观察鹅群反应情况。
8.1.1.2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重点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鹅场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对鹅群实施免疫接种。接受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疫病监测及监督检查。
8.1.1.3 坚持免疫制度,严格按照畜牧兽医站制订的免疫程序实施接种。鹅场主要疫病免疫程序:
(a)鹅疫
(b)禽流感
首免5-15日龄,鹅每只0.5毫升,个体较大的肉鹅每只1.5毫升,皮下或肌肉注射。
8.1.2 疫病监测
鹅场按照GB 16549的规定,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鹅群的疫病监测、检疫和监督检查。
8.1.3 扑灭疫情
8.1.3.1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疫病种类和当地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封锁、扑杀、隔离、消毒、防治、净化工作。
8.1.3.2 封锁期间严禁出售、加工染疫病死和检疫不合格的鹅只及产品,病死鹅按GB-16548-1996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8.2 消毒
8.2.1 建立严格的消毒制度和操作规范。根据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原则选择消毒药品种。定期对场内外环境、鹅体表、饮水和设施等进行不同方式的消毒,并观察、监测消毒效果。
8.2.2 应根据消毒药效力、维持时间,定期更换场内消毒池毒液,并做好记录。
8.2.3 凡进入生产区的所有工作人员应洗手、戴工作帽、穿工作服和胶靴,并更换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消毒。
8.2.4 每天清扫鹅舍,保持饮水、饲槽、地面、运动场卫生,定期消毒。疫情流行期间,增加消毒次数。
8.2.5 每批鹅调出后,对鹅场进行彻底清扫、冲洗和严格消毒,空圈5-7天,鹅群周转实行“全进全出”制度。
8.2.6 定期开展消毒灭源工作。每月一次对养鹅场地和其它用具进行消毒。
8.3 兽药使用
8.3.1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兽药技术法规的要求,合理使用兽药
8.3.2 建立药品使用兽医负责制。兽医全面负责药品的选择、使用等技术工作。实施处方用药,并接受官方兽医的检查和指导。
8.3.3 建立健全药品采购、保管、领取、使用等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记录制度。
8.3.4 严禁采购、使用伪劣、未经国家批准、无批准文号和过期失效的兽药。
8.3.5 建立符合药品贮存条件要求的药房和设施。疫苗、生化药品应按要求在冷藏或冷冻条件下保存。
8.3.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各项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产品和药品作为饲料添加剂促生长用。违禁产品和药品有:肾上腺素能药(克伦特罗等β受体激动剂、异内肾上腺素、多巴胺);影响生殖的激素(性激素、促性腺激素及同化激素);具有雌激素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等);催眠镇静药(安定、氯丙嗪、安眠酮等)等。
8.3.7加强对生产环境、水质、饲料、用药等生产环节有害物质残留的管理和监控,通过定期接受政府部门的抽检、送检、严格控制违禁药品、有毒有害物质和药物残留。
9、病死鹅及粪便处理
9.1 病死鹅处理
需要淘汰处死的可疑病鹅,应采取不会把血液和浸出物散播的方法进行扑杀,传染病鹅尸体应该按GB 16548进行处理。鹅场不得出售病、死鹅。
9.2 粪便无害化处理
粪便污水综合处理系统,采用地埋式,厌氧耗氧发酵工艺,处理遵循“雨污分开,干湿分离,污水治理,综合利用”的总体要求。即:干粪经加工制成生物有机肥,尿污水经厌氧发酵还田利用。污水治理系统基本结构:1200立方米的地埋式氧化池,氧化池采用层网状过滤和加生物膜过滤处理方式,1200米长,直径为80公分的地下污水管道,1200立方米的生物塘。
10、原味肉鹅上市要求
肉鹅上市前,应经兽医卫生部门根据GB 16549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合格者方可上市。
11、运输
采用符合运输食品卫生要求的保温性能良好的专用车辆运输。